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会计
2026-06-04

闽注会协〔2026〕11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6月4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23〕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进一步加强行业高素质人才培养力度,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人才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分为行业人才奖励和内培补助两类。行业人才奖励适用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本省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等专业人才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培补助适用对象为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或接受总所组织的统一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内培事务所)。

第四条 行业人才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行业人才培养支出。用于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培养和引进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具备高理论素养、突出专业能力与开阔国际视野的高端专业人才;以及鼓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学习深造的相关奖励支出。

(二)学术研究与竞赛奖励支出。用于鼓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学术研究、参与行业专业竞赛等相关奖励支出。

(三)内部培训补贴支出。用于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内培事务所开展内部培训工作的补贴支出。

(四)其他支出。其他经批准适用于行业人才培养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行业人才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严格审核、社会公示、依规使用”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行业人才奖励由省注协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发放。

第七条 行业人才奖励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实际发放时将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本省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申请人才奖励的,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勤勉尽责,爱岗敬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且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在本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专职执业或连续从业满三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名单。

第九条 同时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才奖励:

(一)对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项目并取得毕业证书的高端人才,奖励10000元;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需在该所执业时间超过培养周期的50%以上)给予奖励。

(二)会计师事务所引进省外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的高端人才, 可申请奖励资金。每引进1人,奖励被引进个人5000元,对引进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给予5000元奖励。

(三)对入选省级财政(行业)高端人才等培养项目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需在该所执业时间超过培养周期的50%以上)给予奖励。

(四)入选财政部各类会计咨询专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的,奖励10000元。本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期间,取得会计、审计及相关博士学位,或获评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的,奖励10000元;

第十一条 取得英国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澳洲会计师(CPA Australia)、香港会计师(QP)、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IP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等境外执业资格的,每取得一项资格奖励5000元。同一人员取得多项资格的,奖励金额可以累加。

第十二条 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CISA(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师)、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系统分析师、软件工程造价师等信息化专业技能证书的,每取得一项技能证书奖励5000元。同一人员取得多项资格的,奖励金额可以累加。

第十三条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类)上发表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热点、前沿问题的理论文章的,奖励3000元/篇,若多人联合发表的,第一作者奖励2000元/篇,其他作者按照人数均分1000元/篇。

第十四条 出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学术专著,并标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奖励资金”支持,奖励8000元;若多人合著的,第一作者奖励5000元,其他作者按照人数均分3000元。

第十五条 代表我省行业参加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各类全国专业竞赛(网络竞赛除外),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专业竞赛有安排奖励资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代表我省行业参加财政厅、省注协组织的各类全省专业竞赛(网络竞赛除外),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获得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专业竞赛有安排奖励资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在我省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在连续两个年度内获得全科合格的行业从业人员,奖励8000元;在连续三个年度内获得全科合格的,奖励5000元。专业阶段考试单科成绩和综合阶段考试成绩全省前三名,每科次奖励2000元;专业阶段考试单科成绩和综合阶段考试成绩全省第四名至第十名,每科次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内培事务所须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按要求规范开展内部培训工作。内部培训工作经费补贴每年开展一次,省注协对已完成上一年度内部培训工作,且经省注协审核通过的内培事务所,依据《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发放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 经省注协认可的其他可以奖励和补助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条 行业人才奖励由申请人自愿申请,每年审批一次,具体时间由省注协秘书处确定。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相关情形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行业人才奖励的申请和发放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填写《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注协;

(二)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

(三)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获得奖励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无异议后由秘书处直接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发放奖励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方式骗取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一经查实,省注协将责令其退回奖励资金,取消其未来三个年度(不含本年度)的奖励申请资格,并视情节予以失信行为通报。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专门核算,并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人才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由省注协秘书处定期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个人)奖励申请表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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