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先根据下方政策,判断是否符合学分抵免政策,不符合政策的,需要购买继续教育(点击此处购买>>)
2、可抵免政策如下:
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科或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通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培养工程及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由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材料进行学分申请,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符合以上学分抵免政策的,由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材料进行学分申请,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1、当年度发生的视同继续教育事项,建议在当年度提出申请,逾期可能无法办理
2、2025年度发生的视同继续教育事项,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3、2024年9月26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试运行前已登记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的继续教育学分,由会计人员凭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个人档案中的“继续教育信息”截图,于2025年6月1日前进行学分申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已有相应记录的无需重复申报),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逾期不予办理。